給付服務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2217號
TCEV,109,中小,2217,202008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217號
原   告 日福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敏釗 
訴訟代理人 莊弼棕 
被   告 紘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於民國109年7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968元,及其中自民國109年4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1/1頁


參考資料
紘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福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