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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2008號
TCEV,109,中小,2008,2020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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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0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張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歡樂太平年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889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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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