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9年度,97號
LTEV,109,羅補,97,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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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97號
原   告 林怡君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購物天后實業有限公司
陳泳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67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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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購物天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