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9年度,158號
LTEV,109,羅補,158,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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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慶 


本件原告與被告陳金本即吉本實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應徵裁判費5,18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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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