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9年度,133號
LTEV,109,羅補,133,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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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33號
原   告 洪嘉豐 

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秀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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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