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生活照護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9年度,106號
LTEV,109,羅補,106,2020081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06號
原   告 私立六福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黃米秀 

被   告 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照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9,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