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8年度,161號
LTEV,108,羅簡,161,20200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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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奇聰等15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即江星輝因分割遺產所受
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7,499元(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上訴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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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被繼承人江阿爐之遺產  │ 交易行情 │    面積    │被代位人即債務人│    訴訟標的價額    │
│號│             │(新臺幣)│         │江星輝之應繼分 │ (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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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蘭縣冬山鄉冬梅段暫編535 │218,081元 │樓層面積:35.57㎡ │   15/182   │218,081元×15/182=17,974 │
│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     ○○○○○○○○  ○        ○○            ○
○ ○○○鄉○○路000巷00號2樓)│     │2層陽臺:6.48㎡  │        │             │
│ │             │     │2層樓梯:7.48㎡  │        │             │
├─┼─────────────┼─────┼─────────┼────────┼─────────────┤
│2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26,850元/ │2,376㎡      │   15/182   │26,850元/坪×2,376㎡×  │
│ │(權利範圍:40分之2)   │坪    │         │        │0.3025坪/㎡×2/40×15/182 │
│ │             │     │         │        │=79,525元        │
├─┴─────────────┴─────┴─────────┼────────┼─────────────┤
│                               │     合計:│97,499元(計算式:17,974 │
│                               │        │元+79,525元=97,4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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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