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8年度,230號
CPEV,108,竹東簡,230,2020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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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賢興 
      林賢峰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展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33,800 元【計算式如下:
(221 +17+8 )×10,300=2,533,8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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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