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簡字,109年度,43號
CPEM,109,竹東簡,43,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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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慧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慧娟犯侮辱公務員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蘇慧娟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凌晨4 時50分許,在新竹縣○ ○鎮○○路○段000 號1 樓「晶圓小吃店」內消費時,適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員警前往執行臨檢勤務 ,詎蘇慧娟因被遭盤查身分而心生不滿,竟在與員警發生口 角爭執後,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哭夭是嗎」一語, 侮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員警黃子軒、陳 奕凱及黃弈凱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蘇慧娟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㈡警方臨檢現場密錄器譯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臨檢紀錄表。三、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四、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 相適合之事實暨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1 項規 定,上開審酌細節並非刑事簡易判決之必要記載事項,爰不 另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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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