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簡附民字,108年度,8號
CPEM,108,竹東簡附民,8,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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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劉子宥

被   告 鄧禮倫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竹東金簡字第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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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