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會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9號
KMDV,109,補,59,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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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楊靜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豪間給付合會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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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