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58號
KMDV,109,司促,1358,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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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永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1,1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永桂於93年06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現金卡
  、信用卡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
  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
  息共計833,05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
  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永桂  │暨自起息日94│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99945│     │年11月13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陳永桂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62440 │     │7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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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