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67號
KMDV,109,司促,1267,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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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翁凱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4,172元,及其中49
  ,939元自民國109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
  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翁凱誠於民國107年7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
  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
  9年3月7日止共消費簽帳49,93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
  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9年7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之「違約金」的部分,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民國99年4月21日、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釋令,已規範金融機構關
  於「信用卡」違約金得收取之上限期數及金額,即自上開釋
  令於99年10月生效後,金融機構就信用卡之違約債務人,僅
  得收取三期合計上限1,200元之違約金,又觀債權人現行之
  信用卡違約金條款,亦有相同之約款。據此,本件債權人請
  求債務人給付之54,172元,既已內含三期合計1,200元之違
  約金,此有應收帳務明細表可稽(109年3月27日、4月27日
  、5月27日、分別收取違約金300元、400元、500元),則債
  權人即應不得再另請求自109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
  金,故逾此之違約金請求,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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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