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463號
CCEV,109,潮補,463,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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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明賀
  陳明福之繼承人、陳明雄即陳明福之繼承人陳明華即陳明
  福之繼承人、陳明祥即陳明福之繼承人陳麗美陳明福
  繼承人、阮陳麗娟即陳明福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
  明賀等六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9,474 元,應繳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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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