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455號
CCEV,109,潮補,455,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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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55號
原   告 阮妍豫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崇勝石涵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 元。然本件業經本
院以109 年度潮救字第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
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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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