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55號
原 告 阮妍豫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崇勝、石涵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 元。然本件業經本
院以109 年度潮救字第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
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