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446號
CCEV,109,潮補,446,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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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潘明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淑勤
  李淑津李淑銀李昭憲李欣倉林金蓉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
  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
  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1,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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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