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435號
CCEV,109,潮補,435,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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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35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詒銓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
    ,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
    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計算。經查,原告並未提出屏東縣○○鎮○○段00○號
    (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號)建物之現值證
    明文件(如最新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致本院無從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予補正。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查原告
    於起訴狀被告欄中僅記載張**,並未正確記載該被告之
    姓名,使本院無從得知本件被告等為何人,而有程式上
    之欠缺,原告應提出記載完整當事人欄、訴之聲明之起
    訴狀及其繕本到院,並檢附屏東縣○○鎮○○段000 地
    號土地及同段48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張**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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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