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09年度,306號
CCEV,109,潮小,306,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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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小字第3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訴訟代理人 方錫仁 
被   告 林翌緯 


被   告 黃樹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一日起至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自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一○九年四月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自一○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46,706元,及自民國108 年10月1 日起 至109 年4 月6 日止,按年利率1.15%計算之利息,自 109 年4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15%計算之利息,暨 自108 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就超過6 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為請求 被告應連帶給付46,706元,及自108 年10月1 日起至109 年 3 月24日止,按年利率1.15%計算之利息,自109 年3 月25 日起至109 年4 月6 日止,按年利率0.9 %計算之利息,自 109 年4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 %計算之利息 ,暨自108 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就超過6 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見本院卷第26頁)。原告 所為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翌緯就讀南亞技術學院( 後改名為桃園創 新技術學院)時,於民國100年間邀同被告黃樹英為連帶保證 人,向伊銀行申請就學貸款。依約定,被告林翌緯應於該教 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利息 則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計0.15%計算,並機動調整,倘未按期繳款,即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且於轉列為催收款後,利率則變更為按 當時之借款利率加計1 %計算(即1.15 %),且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 超過6 個月部分,則應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 林翌緯自108 年11月1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伊銀 行本金新臺幣(下同)46,706元未清償。又被告黃樹英為連 帶保證人,就被告林翌緯之上開債務對伊銀行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申請書、利率資 料、就學貸款專用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為證 ,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 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併確定訴訟費 用額為1,000 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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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