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工程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建小字,109年度,2號
SDEV,109,沙建小,2,2020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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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建小字第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俊廷即國彩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元和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7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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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