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570號
CDEV,109,橋補,570,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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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70號
原   告 廖大衛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大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
,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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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