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569號
CDEV,109,橋補,569,2020082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69號
原   告 黃建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5,899 元( 見司促卷109 年7 月9 日民事聲請狀)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
應補繳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