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黃梔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46元,應
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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