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546號
CDEV,109,橋補,546,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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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46號
原   告 陳明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煒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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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