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512號
CDEV,109,橋補,512,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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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12號
原   告 曾瑞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愛100 管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時固附有號碼00000000000 號、票面金額5,400 元之郵政匯票1
紙,然其上抬頭載為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致無法入帳,難認已繳
納裁判費。且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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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