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補字,109年度,12號
CDEV,109,橋司補,12,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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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葉春福 



相 對 人 葉春泉 

一、上列當事人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依聲請人民國109 年8 月4 日民事陳報狀之記載,聲請
  人聲請調解相對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里段000 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2308分之415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本
  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89,093 元(計算式:
  11,233㎡×4,500 元/ ㎡×415/2308=9,089,093 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
  請費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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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