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葉春福
相 對 人 葉春泉
一、上列當事人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依聲請人民國109 年8 月4 日民事陳報狀之記載,聲請
人聲請調解相對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里段000 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2308分之415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本
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89,093 元(計算式:
11,233㎡×4,500 元/ ㎡×415/2308=9,089,093 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
請費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