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434號
TYEV,109,桃補,434,202008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34號
原   告 彥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廸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77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1/1頁


參考資料
彥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廸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