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宏澤(原名:吳宏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8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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