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424號
TYEV,109,桃補,424,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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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24號
原   告 李美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築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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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築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