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91號
原 告 長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19,2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4,52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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