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391號
TYEV,109,桃補,391,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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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91號
原   告 長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19,2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4,52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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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奕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