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362號
TYEV,109,桃補,362,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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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62號
原   告 陳文達 
訴訟代理人 陳韻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家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
400 元(即桃園市○○區○○○街000 巷0 號6 樓房屋之課稅現
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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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