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178號
TYEV,109,桃簡,178,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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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銜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8,12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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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