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培訓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9年度,1723號
TYEV,109,桃小,1723,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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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723號
 
原   告 蕭奕盈即小美廚房早餐店

訴訟代理人 林品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培訓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冠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
,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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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