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秩字,109年度,309號
TYEM,109,桃秩,309,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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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309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范譽騰 



      趙祐德 



      蕭意靜 


      單沛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 年8 月18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900466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譽騰趙祐德蕭意靜單沛瑀吸食煙毒及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盛裝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壹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 年6月26日2時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街00號(戀情汽車旅館205 號房 內)。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氧化亞氮(俗稱笑氣)。二、證據: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2張。
㈢扣案鋼瓶1支。
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 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 1 款定有明文。查笑氣(氧化亞氮)具有輕微麻醉作用,並 有迷幻效果,然並非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列管之麻醉藥品, 屬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核被移送人所為,已違 反前揭規定,應依法處罰。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



段、違反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被移送人之素行、 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 鍰。又扣案盛裝氧化亞氮之鋼瓶1 支,係被移送人范譽騰所 有供本案違序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范譽騰供承在卷 ,依同法第22條第3 項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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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