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877號
PCEV,109,板簡,877,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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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877號
原   告 梁翊栩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廣魯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
被告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不存在,經
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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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