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1598號
PCEV,109,板簡,1598,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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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5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翌筑 
被   告 徐銀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 用同法第385 條第1 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5 月22日間向原告申請「台 新銀行Yoube 予備金信用貸款」,依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 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惟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 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款之金額,然如未依約繳款,依約定 書第8 條之約定,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改依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因銀行法第47 條之1 於104 年9 月1 日施行,故之後利息改以週年利率15 %計算。詎被告自94年4 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借款尚餘 新臺幣(下同)498,273 元未按期給付。為此,依現金卡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前以民 事聲明異議狀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其主張意旨略以:兩造 間之關係非比單純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 予備金申請書暨授 信審核表、客戶聯絡記錄表、被告申請用證件、核准開戶資 料維護資料、帳務查詢明細、信用貸款約定書等件為證;被



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狀異議該項債務非比單純,然未具體指 明抗辯事由,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卷 內事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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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