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穎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應平間請求履行調解內容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