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救字,109年度,36號
PCEV,109,板救,36,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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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朱峯島 
      朱英吉 
共同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
相 對 人 許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9 年度板簡字第1842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 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件以 為釋明,且核聲請人之訴尚非顯無理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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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