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09年度,43號
PCEV,109,板建簡,43,2020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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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43號
原   告 小鋼牙拆除工程行即陳榤龍

被   告 益揚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中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定有明文。此乃重複起訴禁止之原則。 而訴之同一與否,必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三者是否 同一為斷(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386 號判例參照)。又原 告之訴,有起訴違背第253 條、第263 條第2 項之規定,或 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亦有明文。二、原告本件主張於民國108 年承攬被告之五股區雨水下水道、 水利溝渠暨其他排水清疏整理工程,完工後經向被告請領工 程款新臺幣(下同)21萬元,惟迄未獲給付,爰依兩造間之 工程契約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1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惟,原告就前開相同事實業於109 年3 月12日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以109 年度板建簡字第 46號給付工程款審理中,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 屬實。是原告就同一事實及法律關係,於109 年4 月30日再 向本院提起本訴,揆諸首揭說明,其重複起訴自非合法,爰 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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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揚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