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3372號
PCEV,109,板小,3372,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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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3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高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四樓,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如主文所示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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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