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31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廖子豪
被 告 林威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樹林區 ,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起訴前之民國10 6年 9月6日即遷入臺中市北區,有其全戶戶籍查詢結果附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22頁),足認被告住所地現位於臺中市北 區,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抗告費,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亞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