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1972號
PCEV,109,板小,1972,2020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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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9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木順(即林順發之繼承人)

      林順二(即林順發之繼承人)

      林翠梅(即林順發之繼承人)


      林翠花(即林順發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
,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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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