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1788號
PCEV,109,板小,1788,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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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788號
原   告 蘇水泉 

被   告 陳勝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
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整,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勝泰 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勝泰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其明知中古車之里程數為影響購買者購買意願及價格之重 要交易因素,竟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某 日,向運將計程車綜合賣場之訴外人郭景維以新臺幣(下同 )75000元之價格購入車牌號碼000-00號(後於106年12月5 日變更車牌號碼為TDH- 3177號)之營業小客車後,於106年 12月初某日,指示不詳之人以不詳方式將上開車輛儀表顯示 之里程數由原本約47萬6,000公里調降為27萬6,139公里後, 再委請不知情之訴外人鐘宏亮於106年12月5日10時50分許前 往臺北區監理所驗車,致不知情之檢驗員將上開車輛儀表顯 示之里程數登載在其所職掌車輛檢驗紀錄表內。嗣原告於同 日下午經由訴外人王增秋之介紹,前往勝泰公司購買中古車 ,被告即故意向原告、王增秋隱瞞上開車輛之實際里程數為 47萬6,000公里此一中古車買賣之重要交易資訊,致原告誤 信上開車輛儀表顯示之里程數27萬6,139公里為真實因而陷 於錯誤,而以105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車輛,被告因此詐得 上開車輛之買賣價金。嗣原告於交車後上網查詢上開車輛之 歷次檢驗里程數後,發現該車於106年10月31日檢驗時之里 程數已達47萬5,281公里,始知受騙。因被告上開詐欺行為 ,致原告受有3萬元價差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求被告給付 3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9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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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