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55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洪秋金
相 對 人 陳蔭治
相 對 人 洪克家
相 對 人 洪克強
相 對 人 洪水蔥
相 對 人 洪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調 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訴外人即債務人鄭樺麒積欠聲請人債務經數次催索迄 今仍未清償,聲請人本於對訴外人即債務人鄭樺麒之債權, 聲明代位請求分割相對人所有坐落於金門縣○○鄉○○○段 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 解等語。惟系爭不動產位於金門縣,非屬本院轄區,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 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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