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1550號
TPSV,109,台聲,1550,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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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550號
聲 請 人 李超峯
上列聲請人因與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07
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
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律師翁瑞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107年度勞聲字第11號),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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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