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120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因與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
年度聲字第6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9年1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6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上開裁定係於 109年1月16 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於同日領取(見原法院卷31頁),發生送達效力,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 2日,算至109年1月30日止(期間末日原為109年1月28日,是日及翌日均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即告屆滿。乃抗告人遲至 109年2月3日始提出抗告狀,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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