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贈與物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9年度,1081號
TPSV,109,台抗,1081,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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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081號
抗 告 人 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采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家慶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3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408 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抗告人之董事長為陳采婕,現係法人代表,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109 年法登他字第20號登記資料,暨董監事名冊可稽,爰不再列其他董事藍珮芸林文賢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家慶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對於宜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雖於民國108年11月8日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原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20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嗣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萬0,356 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詎抗告人迄同年3 月20日止猶未補繳上訴裁判費,有原法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於109年3月26日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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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