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254號
抗 告 人 葉建雄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2
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葉建雄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 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因 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 月,是 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原定各應執行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既未逾越法律規定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經核於法尚 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僅以其所犯之相關毒品之數罪,因分開起訴、分開 審判,對其權利造成不利影響,請依所犯之罪態樣、時間整 體觀察,審酌其家庭背景、年紀及執行後之重返社會化,妥 適裁量,請撤銷原裁定,予其酌減應執行刑等語。係就法院 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裁 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吳 冠 霆
法官 洪 兆 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