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9年度,3065號
TPSM,109,台上,3065,20200813,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3065號
上 訴 人 張建漳



原審指定
辯 護 人 張祐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
8月23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609號;起訴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 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經合法上訴第三 審法院後死亡者,依同法第387條、第393條第5款、第394條 第1 項但書、第398條第3款之規定,第三審法院除有特別規 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應撤銷第二審判決,就該案 件自為不受理之判決,且此為第三審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張建漳有如其事實欄一所載放火燒燬 他人重型機車前斜板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 人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刑及相關沒收之諭知 ,駁回其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由原審辯護人為其利 益,於民國108年9月12日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惟上訴人業 於109年5月1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撤銷,並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398條第3款、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吳 淑 惠
法官 林 孟 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