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9號上 訴 人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正治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謝祥揚律師 邱佳慶律師 洪珮瑜 黃乃傑 被上訴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錦龍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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