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調字,109年度,647號
STEV,109,店司調,647,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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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雅溱朱鵬霖等2人間聲請代位請求返還
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朱渭南對伊負有債務,屢經催收無 果,然其唯恐自身債務致財產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故於購置 坐落於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同段4775建號建物 (下稱系爭不動產)時,借名登記於其子即相對人朱鵬霖名 下,為此請求代位塗銷系爭不動產買賣登記並返還登記於相 對人王雅溱(即朱渭南之繼承人)名下,爰聲請調解等語。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三、經查,相對人朱鵬霖業於民國105年8月16日出境,並於107 年9月5日為遷出國外之註記,顯無法送達,此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考量本件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 能調解,依前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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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